本期看点:
一、IDC:谷歌在欧洲的发展任重而道远(下)
——不久前,谷歌在欧洲为其现有客户及潜在客户举办了为期一天的会议。IDC的分析师参加了德国场和英国场的会议,并就谷歌作为解决方案提供商在欧洲的发展做出了评估。IDC认为,谷歌的系列产品中最适合欧洲企业的就是Gmail。其面临的下一个挑战是,将“GoogleDocs”系列产品发展成微软Office办公产品系列的竞争对手。微软的计划是让Office用户付费,所以很多企业都有改用其他产品的打算。
二、排放标准对我国汽车产业的影响及对策研究(下)
——汽车尾气排放标准在推动节能减排的同时,也会影响到汽车产业的发展。本文对中欧汽车尾气排放标准的管制对象、实施时间、更新周期、适用范围和标准强度等进行了比较,分析了欧洲汽车产业应对排放标准不利影响的相关做法。在借鉴欧洲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提出重构我国汽车尾气排放标准体系以及减少其实施对汽车产业不利影响的建议。
IDC:谷歌在欧洲的发展任重而道远(下)
译自:2013年8月9日【德国】www.it-business.de
编译:工业和信息化部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中心 李丹宇
吸取教训
德国广告公司Scholz & Friends在谷歌会议的慕尼黑场上讲述了公司3年前开始使用GoogleDocs的原因。该公司选择GoogleDocs的主要原因是为了防止数据流失:每当有人离职,公司里的文件就会陆续丢失。
所以,Scholz & Friends公司开始使用云计算服务。他们3年前开始使用云计算服务的时候,大多数其他德国企业对云计算还持观望态度。在当时的这个领域,连微软也算不上谷歌的竞争对手。
不过,要把企业过渡到云计算服务时代,需要统一的过渡管理。这个决定必须由企业决策层做出,并得到IT部门的全力支持。
图3:谷歌计算中心内部图
来源:Google
德国的特点:合作伙伴与本地计算中心
另外,要鼓励员工接受新的工作方式和解决方案,而且这种鼓励必须是持续的,而不是只在开始的时候。
虽然企业客户对谷歌的应用程序总体上表示满意,但是谷歌还面临着这样一个问题,那就是找到合适的合作伙伴进行IT融合,并对向使用云计算服务过渡的企业提供支持。与其他的云服务供应商一样,谷歌也必须在DACH地区(即德国、瑞士、奥地利)建立合作伙伴基础。
在DACH地区
谷歌面临的另一个难题就是,许多DACH地区的欧洲企业都想知道他们的数据保存在哪个计算中心里。他们这样做主要是为了保证数据安全,想把数据安全保存在本国,不想被别有用心的国家盗取。这种做法在一些国家是有法律支撑的,在另一些国家是企业出于安全考虑自发要求的。
在欧洲范围内,谷歌有许多计算中心,主要建立在气候凉爽的地区。不过,谷歌似乎无法按照企业用户的要求在指定的地点建立计算中心。IDC认为,这是谷歌应该考虑解决的问题。
地理数据——谷歌独一无二的优势
在英国会议上,谷歌阐述了“谷歌地图”这个产品的使命。谷歌地图是地图市场上占有率最高的产品,有着独一无二的庞大的数据库优势。
谷歌地图可以在三个方面为企业用户提供增值服务,即:帮助用户做出更好的决定,优化人员、资本的投入,更高效地联系客户。
谷歌面向企业客户推出的谷歌坐标(Google CoOrdinate),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只要通过接口,就可以给移动办公的员工分配任务。
寻找新的应用领域
谷歌和其他地理技术供应商面临的共同挑战是,为用户提供更多新的服务,而不是仅仅作为解决方案供应方。许多分析和操作层面上的工作流程,都会因此而受益。
但现在能想得到的用户需求都已经被满足了,例如通过网络查找最佳出行路线、查询保险的风险或者是查找适合开零售商店的区位等等。谷歌和其他地理技术供应商必须寻找地理数据新的应用领域。
谷歌必须向解决方案供应商转型
图4:设施部副经理在计算中心的加工区域进行焊接工作
来源:Google
谷歌必须向解决方案供应商转型——这一点也许谷歌自己也是清楚的。在德国和英国的这两次会议上,谷歌都在努力以解决方案供应商的面貌出现。与像Salesforce这样的其他云服务供应商不同的是,谷歌在把其服务转换成解决方案的道路上,有更长的路要走。
谷歌的对手微软作为解决方案供应商也不是非常出色,因为微软的技术主要面向企业。要更深入地挖掘云计算服务的潜力,微软也必须做出改变。不过,微软在技术领域独大的局面为其赢得了喘息的机会。
谁能够在抢在谷歌和微软之前拿出一个令人信服的、以解决方案为导向的云端办公效率产品,谁就会成为以云计算为基础的办公效率应用领域的新霸主。
(完)
排放标准对我国汽车产业的影响
及对策研究(下)
——以中欧比较为视角
作者:工业和信息化部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中心 毛涛
政策建议
在下述四项建议中,第一项是关于完善我国汽车尾气排放标准的建议,后三项是关于减少国标实施对我国汽车产业不利影响的建议。
一、借鉴经验,逐步完善
在借鉴欧盟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本文对重构我国汽车尾气排放标准体系提出如下建议:
其一,标准更新应呈规律性。可借鉴欧标设计思路,使国标的颁布和适用在时间上呈现出一定的规律性,这样可以给予汽车制造商和消费者一个合理的预期,有助于周期性地推进汽车节能减排。
其二,标准调控范围应扩大。除了污染物外,汽车行驶中还会排放大量的温室气体。
近期,我国已经将减排温室气体提升到国家战略的高度,并明确指出中国单位GDP的CO2的排放量要比2005年的水平下降40%-45%。汽车排放的温室气体占据我国温室气体总排放量的比重较大,要想实现国家所制定的减排目标,亟须加强汽车领域节能减排工作。
我国可借鉴欧盟经验,扩大国标规制对象,尽快把温室气体纳入到管制范畴。
其三,标准强度应加强。之前,我国所实施的汽车尾气排放标准强度相对较低,不足以有效激励节能减排。随着国家环保重视程度的提高,以及尾气治理技术的进步,应尽快提高标准强度,力争尽早改善我国的大气环境质量。
其四,标准实施应同步。在同一时期内,我国不同区域往往实施不同档级的排放标准,发达地区一般会提前适用高档级的排放标准。这样就会出现低技术标准汽车从高要求地区向低要求地区转移的现象。
由于低要求区域涌入了大量环保性能较差的汽车,集中排放问题在所难免,大气环境质量会持续恶化。为了克服这种问题,建议在全国同步实施同一档级的排放标准,避免低技术标准车辆的跨区域转移现象。
二、加强研发,改进技术
汽车只有具备较高的安全性、舒适性、先进性和环保性后,才能在激烈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其中,日益严格的轻型车尾气排放标准,对于汽车制造业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
国内外都较为一致地把排放标准作为市场准入规则,环保性能不合格的汽车,不仅无法在国内市场销售,而且也很难销售到国外。久而久之,那些环保技术相对落后的汽车制造企业会被市场淘汰出局。
为了减轻排放标准实施对我国汽车制造业的不利影响,应尽快提升我国汽车制造业的自主研发能力,力争短期内在内燃机、尾气处理设施等领域取得技术突破,快速提升我国汽车的环保性能。
这样,在保住我国汽车产量大国的同时,也能使我国逐渐成为汽车技术强国。
三、调整结构,转型升级
不断升级的排放标准,在增加传统汽车生产成本的同时,也为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发展提供了机遇。
目前,国家已制定出一系列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而且力度还在加强。我国汽车制造企业应抓住该机遇,及时淘汰高耗能和高污染车型,大力开发并生产新能源汽车,顺利实现汽车制造业的转型升级。
四、重新定位,走向海外
为了避免排放标准对我国汽车制造业的不利影响,有必要对我国汽车销售模式进行重新定位,在巩固国内市场的基础上,还应实施“走出去”战略。
一方面,产品外销。借助于汽车出口,转嫁排放标准实施对我国汽车行业的不利影响。在海外市场选择上,受制于我国汽车的品牌影响力,初期阶段应重点突破环保要求相对较低的发展中国家。等技术实力成熟后,再大力开拓发达国家市场。
另一方面,海外建厂。汽车制造企业在海外投资建厂,不仅可以规避排放标准实施对企业的不利影响,而且可以为企业带来丰厚的利润。在投资目的地国家选择上,与外销思路基本一致,应先主攻环保标准相对较低的发展中国家,等品牌影响力扩大后,力争在发达国家大规模设厂。 (完)
附表:
表1:欧洲轻型车污染物排放标准重要立法
欧盟立法 |
实施日期 |
标准档级 |
调控对象 |
Directive 70/220/EEC《关于协调各成员国有关采取措施以防止机动车排放污染物引起空气污染的指令》 |
1970年3月20日 |
基础性标准 |
大气污染物(NOx、THC、NMHC、CO、 PM)
|
Directive 91/441/EEC《轿车欧洲一号法规》 |
1992年7月1日 |
欧I(适用于轿车) |
|
Directive 93/59/EEC《其他轻型车欧洲一号法规》 |
1993年10月1日 |
欧I(适用于其他轻型车) |
|
Directive 94/12/EC《轿车欧洲二号法规》 |
1996年1月1日 |
欧Ⅱ(适用于轿车) |
|
Directive 96/69/EC《其他轻型车欧洲二号法规》 |
1997年1月1日 |
欧Ⅱ(适用于其他轻型车) |
|
Directive 98/69/EC《修订Directive 70/220/EEC关于协调各成员国有关采取措施以防止机动车污染物引起空气污染的理事会指令》 |
2000年1月1日 |
欧Ⅲ |
|
2005年1月1日 |
欧Ⅳ |
||
Regulation (EC) No 715/2007《轻型乘用车和商业车排放标准(Euro 5 和 Euro 6)的型式认证条例》 |
2009年9月1日 |
欧Ⅴ |
|
2014年9月1日 |
欧Ⅵ |
||
Regulation (EC) No 443/2009《作为欧盟轻型车CO2排放一体化控制内容的小轿车排放标准条例》 |
2009年1月25日 |
适用于小轿车的CO2排放标准 |
温室气体(CO2) |
Regulation (EU) No 510/2011《作为欧盟轻型车CO2排放一体化控制内容的轻型商用车排放标准条例》 |
2011年5月13日 |
适用于轻型商务车的CO2排放标准 |
表2:中国轻型车污染物排放标准重要立法
重要立法 |
实施时间 |
标准档级 |
调控对象 |
GB 11641-1989《轻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
1990年4月1日 |
基础性标准 |
大气污染物(NOx、THC、NMHC、CO、 PM)
|
GB 14761.1-1993《轻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
1994年5月1日 |
基础性标准 |
|
GB 18352.1-2001《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Ⅰ)》 |
2001年4月16日 |
国I |
|
GB 18352.2-2001《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Ⅱ)》 |
2004年7月1日 |
国Ⅱ |
|
GB 18352.3-2005《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 |
2007年7月1日 |
国Ⅲ |
|
2013年7月1日 |
国Ⅳ |
表3:中欧轻型车排放标准颁布及实施时间
欧 洲 |
中 国 |
|||||
标准档级 |
颁布时间 |
实施时间 |
标准档级 |
颁布时间 |
实施时间 |
|
欧I |
轿车 |
1991 |
1992 |
国I |
2001 |
2001 |
其他轻型车 |
1993 |
1993 |
||||
欧Ⅱ |
轿车 |
1994 |
1996 |
国Ⅱ |
2001 |
2004 |
其他轻型车 |
1996 |
1997 |
||||
欧Ⅲ |
1998 |
2000 |
国Ⅲ |
2005 |
2007 |
|
欧Ⅳ |
1998 |
2005 |
国Ⅳ |
2005 |
2013 |
|
欧Ⅴ |
2007 |
2009 |
|
|
|
|
欧Ⅵ |
2007 |
201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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